濮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濮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9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宋殿宇
2018年3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活动,改善机动车停放秩序和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包括华龙区、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业园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大对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由各级财政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保障。所获得的收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处理。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性停车场。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运行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濮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住建、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或者小区、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规划停车场。
第九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濮政〔2017〕27号)规定的标准配建停车场。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配建停车场:
(一)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本条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经营性场所,在本办法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场。
第十一条 已建住宅小区停车场停车位达不到配建标准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位。
第十二条 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共停车场和单位自建停车场应当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在政府储备土地上,有关部门可按规定办理土地临时利用手续,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临时使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企业、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待建土地,按规定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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