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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安全培训记录不能是一笔“糊涂账”!

作者:  文章来源:濮阳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发布时间:2026-03-09 16:48:07   

案件事实

2023年1月2日,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有关部门关于协查刘某特种作业操作证涉假问题的函。3月22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核查,该公司作为安全培训机构,无法提供刘某的培训佐证资料,且该公司审核人员王某签字存在代签现象,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以案普法

处理情况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0.5万元。

专家评析

安全培训是协助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提升人员安全素质的第一步。为保证培训取得实效,更好地把好行业准入关,培训机构必须依法开展培训和记录培训相关情况。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应急管理部组织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培训机构,不能提供刘某培训佐证资料,公司审核人员王某签字存在代签现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㉔




责任编辑:冯牧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