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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改为推进宪法实施提供保障

作者:莫纪宏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字体:   发布时间:2018-04-09 08:53:10   

此次宪法修改,是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特有的国情基础作出的重大政治决策,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时有效地转化为宪法规定。  

此次修改宪法明确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宪法地位和合法性,必将对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走上正轨、进一步提升宪法实施的水平起到非常重要的组织保障作用。  

2018年3月1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现行宪法的第五次修正案。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规范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行为的基本准则。宪法的各项规定,不论是表现在宪法序言中的指导思想,还是宪法条文中的宪法原则和具体的宪法规范,必须要在实际生活中得到遵守。  

修宪是顺应时代发展要求  

此次修宪,先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正式法律程序向全国人大提出关于宪法的修正案,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修改工作形成的惯例。  

一方面,它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政治领导地位和政策方向引导作用;另一方面,由执政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正式宪法修正案,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的意志,是党依宪执政的重要形式。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是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遵循宪法不断完善的客观规律,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特有的国情基础作出的重大政治决策,对于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时有效地转化为宪法规定,成为党领导全国人民继续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纲领和行为准则,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现行宪法的前4次修改  

从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对宪法进行了4次全面修正,每一次都顺应了当时的具体国情。  

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在拨乱反正背景下出台的。1982年宪法全面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作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所强调的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两项重要的宪法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根本政治制度,突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意义,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原则,以宪法为核心建立起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制度框架,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现行宪法诞生以来,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今年以前又作了4次修改,分别是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宪法修改。其中,1988年把私营经济受法律保护写进了宪法,1993年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了宪法,1999年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写进了宪法,2004年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4次宪法修改,把党的重大政策的变化及时反映到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中,不仅使得宪法自身能够很好地顺应时代要求,而且使得宪法通过根本法的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这4次修改,一方面很好地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发展的要求,体现了宪法对社会现实的呼应性,保证了宪法在实际生活中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另一方面,宪法修改又及时和有效地肯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重要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的变化。例如,1999年宪法修改把邓小平理论作为指导思想写入宪法,2004年宪法修改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  

从现行宪法过去4次修改的情况来看,宪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是在正确处理宪法的适应性与稳定性、宪法与政策的关系基础上有序进行的。宪法的修改首先体现了执政党的意志,由党中央根据党的执政理念思想战略发生的重大变化形成修改宪法的建议,然后通过法律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修正案,最终由全国人大批准通过生效。  

宪法应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

责任编辑:丁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