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开门纳谏倾听民意,做好禁毒宣传。7月14日上午,濮阳中院少年庭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李某某等4人贩卖毒品、转移毒赃二审案件。濮阳中院邀请了部分群众代表15余人参加了庭审观摩并对庭审情况开展了评议。
庭审前,濮阳中院向旁听人员发放了《旁听庭审指南》《案情简介及相关法律法规》《庭审评议表》等相关文件为旁听人员提供帮助和指引。
庭审中,法庭重点围绕犯罪事实、证据、量刑情节等内容开展法庭调查、进行法庭辩论,法庭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建议。旁听人员结合案情及庭审各个环节的表现,填写了《庭审评议表》,对庭审全程旁听观摩并进行了评议。
旁听人员表示,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审判长庭审驾驭能力较强,证据审查严谨全面,切实感受到了法庭的威严和司法的公开公正。濮阳中院能够主动邀请群众走进法院的庭审现场,是阳光司法法治理念的充分展现,更是一次生动的现场禁毒普法宣传,增强了法治意识、禁毒意识。旁听群众高度肯定了此次庭审的效果及濮阳法院为民办实事的有力举措。
庭审结束后,在庭审现场濮阳中院少年庭庭长许广慧结合刑法有关贩卖毒品罪的有关条款,进行了现场普法,讲解了毒品的危害,毒品摧残人生、毒品毁灭家庭、毒品危害社会、诱发刑事犯罪、败坏社会风气,呼吁大家要远离毒品,增强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新闻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