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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中院邀请群众旁听危险驾驶犯罪案件

作者:  文章来源:  字体:   发布时间:2021-07-15 10:02:27   

为持续做实做细“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让群众亲身感知诉讼过程,了解法院审判职能,传播法治理念。7月14日上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观摩了一起典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二审公开庭审,并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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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3日17时40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台前县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到盐业公司南侧时,将被害人李某、白某撞伤,本事故认定刘某某负全部责任,李某、白某无责任。经鉴定,刘某某血乙醇含量为1.12mg/ml,系醉酒驾驶。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庭审前,濮阳中院向旁听群众发放了《案情简介》《相关法律法规释义》《旁听庭审指南》《旁听人员典型案件公开庭审评议表》。

庭审中,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案件实事、证据等方面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并展开法庭辩论。合议庭之间分工明确,协调配合默契,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刘某某最后陈述表示认罪悔罪。旁听群众聚精会神,悉心聆听,根据庭审情况,围绕庭前准备、庭审程序、普法宣传和庭审效果等八个方面现场进行评议。

庭审结束后,濮阳中院在第十二审判法庭召开了“我为群众办实事”征求意见座谈会。会上,简要介绍了我市法院近年来醉驾犯罪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了濮阳法院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取得的成效及经验做法,以及着力为民办实事的主要举措,持续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继续加大“邀请群众旁听庭审”。与会人员踊跃发言,群众代表李某某认为,整个庭审规范有序,法官着装规范、举止文明、语言流畅、思维清晰,彰显了庭审威严,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群众代表张某某感慨,这是一堂亲临法庭现场的警示课,教训深刻,回去一定要告诉亲友牢记喝酒不开车。

大家对濮阳中院为民办实事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并希望法院以后多组织具有法制教育意义的公开旁听活动。濮阳中院刑一庭庭长马英杰表示,今后将继续邀请群众走进法院观摩庭审,诚恳接受群众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崔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