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发布系列公告,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为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市税务局积极梳理防控疫情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形成本汇编,公布如下。
一、“非接触式”办税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涉税业务产生的影响,我市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具体如下:
1.通过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纳税人可足不出户全程网上办理177项业务。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和“纳税服务”栏目入口进行访问,网址:http://henan.chinatax.gov.cn
(2)直接访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henan.chinatax.gov.cn
(3)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涉税软件下载”目录或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首页右上角“下载”-“涉税软件下载”目录,下载安装最新客户端,通过客户端访问电子税务局。
2.对于涉及纳税人重大权益或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业务事项,在疫情防控期间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约办税,错峰办理。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预约办税”模块进行预约申请和预约查询。
3.拓展“容缺式”办理。对于需要实地调查巡查的“合并分立报告、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注销税务登记”4项事项,税务机关暂缓进行实地调查巡查,纳税人需将纸质资料做好留存备查,待疫情结束后税务机关将根据实际案头分析情况通知纳税人补交相关材料或重新启动实地调查巡查工作。
4.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于受疫情影响结束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5.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与疫情密切相关的药品、食品、防护品等物资生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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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对纳税人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2.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等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3.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且是为居民必需生活物资的提供上述服务免征增值税。
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5.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办理流程:以上1至5申报时,纳税人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即可,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进行申报。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其中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办理流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办理流程: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20102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2.对生产、销售防疫物资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企业收入总额中减除。
办理流程: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减:不征税收入”行次。
3.鼓励社会各界倾力相助、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办理流程:企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企业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4.加大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研发企业税收政策辅导,对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办理流程:企业享受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及主表“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行次。
5.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技术转让,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办理流程: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201010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行次及主表“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行次。
7.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可在10年内弥补亏损。
办理流程: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8.对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不折不扣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9.积极为企业境外采购疫情防控物资提供税收服务,向境外支付符合条件的外汇资金,涉及货物贸易的,无需办理税务备案,涉及服务贸易的,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供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便捷通道。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办理流程:由扣缴单位按月申报时,填入《免税明细清单》。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暂缓对医院等参与防疫防控的单位和人员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工作,后续将提供专业辅导,以最便捷方式帮助其办理汇算申报,最大力度支持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中。
4.自2020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办理流程:个人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四)财产行为税优惠政策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流程: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2.纳税人因疫情原因造成损失、符合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2020年12月31日前减征、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流程: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
(1)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应报送: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②减免税申请报告。
③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④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2)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②减免税申请报告。
③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④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五)社会保险费
1.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1)中小微企业享受阶段性免征,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享受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六)非税收入
1.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省级及省级以下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2.残疾人就业保证金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河南省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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