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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疫情防指〔2020〕42号

作者:  文章来源:  字体:   发布时间:2020-02-17 17:42:42   

关于严禁任何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擅自开展应用程序推广和信息采集的公告  

在全市上下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关键时刻,发现个别组织和个人假借各级政府和指挥部名义,以方便群众、免费使用为幌子,私自违法推广本单位、本系统和个人自建的手机应用程序,私自张贴二维码,违法采集自然人和法人信息,侵犯了自然人和法人的信息隐私权,增加了基层干部的负担,损坏了党委政府形象。为依法规范应用程序推广和信息采集,根据《网络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推广应用程序,采集自然人和法人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统一审核,商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提出意见,由濮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研究批准。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只能推广使用经市指挥部核准的应用程序,不得推广其他应用程序。  

二、经市指挥部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采集的社会信息所有权属于濮阳市人民政府。所采集信息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和《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要求,不得违背《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不得以欺诈、窃取、利诱、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自然人和法人信息。  

三、各级各部门及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协助推广市指挥部书面文件以外的任何应用程序,不得允许在辖区内张贴未经市指挥部批准的二维码,违法采集信息。  

四、所收集的自然人和法人信息必须坚持合法使用、合理披露原则,仅限用于全市疫情防控的分析、研判、决策、服务范围。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私自传输、储存、披露。认定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参照2019年12月30日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办法》执行。  

五、以营利为目的违法私自推广应用程序,擅自采集、传输、储存、披露自然人和法人隐私信息的,取消推广应用程序和采集信息资格,并纳入信用征信系统,实行联合惩戒;造成自然人和法人名誉、财产、知识产权损失情节轻微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法规政策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分别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从重从快予以严惩。  

特此公告。  

濮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7日  




责任编辑:崔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