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乐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以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拘禁罪3项罪名,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4年,判处其他9名涉恶被告人1年3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5年,被告人袁某某在濮阳市成立某某有限公司,以此为固定场所非法高利放贷,后在南乐县成立南乐某某公司,从事高利放贷活动。被告人袁某某、胡某纠集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孔某某、刘某某、常某某、胡某某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滋扰、恐吓、纠缠等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多次故意实施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
该案的顺利宣判,沉重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有力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姚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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