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管某军、于某胜、杨某飞(均具有犯罪前科)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吸纳残疾人员高某军加入,形成以王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期间,王某利用高某军系肢体残疾人员,指使其在濮阳市城区采取穿孝衣、哭丧,其余同伙管某军、于某胜、杨某飞挂横幅、喇叭吆喝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到被害人苏某、魏某会、翟某礼、张某红所在的盟城小区、庆建小区、昆吾花园、以及张某国、康某根分别经营的濮阳五星特钢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大参林药房索要债务,严重扰乱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经营秩序。
华龙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管某军、于某胜、高某军、杨某飞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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