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行法治 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写在《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实施之际
濮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徐兰峰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4月28日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3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继《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后,出台的又一部保护大气环境,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地方性法规。
良好生态环境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色,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直接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色。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并指出,小康全面不全面,生态环境质量很关键。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紧抓生态保护这一优先任务。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是硬任务。党中央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传递了绝不能因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就放松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强烈信号。濮阳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大气污染治理短板,精准施策,靶向发力,充分发挥立法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擦亮濮阳绿色底色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市委决策 “破霾”再出重拳
濮阳市是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之一,受地理位置、产业结构等因素影响,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频发,空气污染问题突出。近年来,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好转,人民群众的蓝天白云幸福感不断增强,出现了稳中向好的大趋势。但同时,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旧严峻,大气环境质量离党中央要求、人民群众期盼还有一定差距。尤其是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多,打赢蓝天保卫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市委明确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要进一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通过对造成我市大气污染的成因分析得知,散煤污染点多面广、流动性大,是造成我市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此,市委决策,要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的刚性作用,从“小切口”入手,聚焦散煤污染治理,精准发力,重点突破,加快制定出台《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为保护我市大气环境织严织密法治保护网。
市人大常委会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把打赢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心中的“国之大者”。认真落实市委决策,将《条例》纳入年度立法计划。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条例》制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在《条例》的立项、起草、审议等环节,注意把握方向和全局,统一思想步调,确保市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
人大主导 确保立法质量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立法事关国家公权力的设置及分配,事关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立法权必须掌握在人民手中,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愿。由人大主导立法,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也是人大行使立法权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
《条例》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市政府为提案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注重发挥政府能动作用和基础性作用,充分尊重政府的意见。同时,积极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坚持提前介入,及时掌握立法进展情况。针对禁煤区内散煤销售、燃用、运输如何监管,居民、单位和生产经营者燃用散煤如何管控等焦点问题,采取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召开论证会、网上征求意见、专家咨询等形式,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纳各方共识,夯实民意基础。经过问题梳理、调研分析、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等大量前期工作,《条例(草案)》于2020年4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按照《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法规案调整事项单一的,可以经市人大常委会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经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4月28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充分尊重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有关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吸纳,使各方诉求能够充分得到表达、各方利益充分得到反映,确保法规高质量通过。
精准规范 突出地方特色
“要在严格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精细化水平。立法要切实解决问题,需要什么立什么,有几条立几条!”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的制定作出明确要求。
《条例》体例结构避免“大而全”,体现了“小而精”的地方立法特点。全文共18条,不分章节,结合我市散煤污染防治工作实际需要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一是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散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层级责任。同时明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散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并规定了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信、公安、交通、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职责。二是结合工作实际需要,设置了禁煤区条款,规定禁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销售、燃用散煤;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车辆应当使用封闭货厢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盖严密,防止遗撒造成环境污染等内容。三是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对在禁煤区内销售、燃用散煤的行为,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车辆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等设定了罚则,明确了法律责任。此外,《条例》将保障民生放在突出位置,在开展散煤禁烧的同时,注重满足城乡居民对生活能源的需求,统筹协调好生产、生活和生态三者之间的关系,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居民生活能源日常供应和应急保障机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已覆盖的区域,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禁煤区。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时,对《条例》予以充分肯定。认为该立法项目的选定,体现了濮阳市不折不扣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政治意识和坚持不懈抓好污染防控的政治决心,《条例》从“小切口”入手,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可操作性,体现了濮阳地方立法的高质量水平。
共同发力 推动法规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增强地方性法规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是我市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市上下要深刻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多措并举,合力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要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及时出台《条例》配套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或者实施方案,完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为贯彻实施《条例》打下坚实的基础。
要深入开展宣传培训,推动《条例》深入人心。要采取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范围,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要加强对执法人员和基层干部的培训,提高执法能力,提升管理水平。要加强对涉煤单位、相关行业、基层群众的集中宣传培训和教育,明确其守法义务和违法责任,提高其守法的自觉性,让《条例》真正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真正发挥法规刚性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敢于动真碰硬,在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法律赋予的手段用足用好,严查散煤违法问题,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切实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的“交账”之年。全市上下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使这部法规真正落地落实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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