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赢蓝天保卫战、传导治污压力,10月16日,我市出台《濮阳市乡镇办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月排名暨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自10月起,对全市所辖乡镇和办事处的环境空气质量实施月度排名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月度考核。
《办法》规定,全市乡镇和办事处的环境空气质量月度排名依据环境空气质量分值确定,该分值包括当月PM10浓度和PM2.5浓度排名2项指标。全市乡镇和办事处的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违规问题月度考核依据问题数量确定。纳入月度考核的问题包括: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环保督察交办未按时完成整改及新发现问题,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交办未按时完成整改及新发现问题,省攻坚办、省生态环境厅各类督导检查交办未按时完成整改及新发现问题,市攻坚办督察交办未按时完成整改及新发现问题。以上各类督察检查交办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发现1个即算1个问题。
《办法》明确了奖惩措施。对每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前5位的乡镇和排名前3位的办事处,予以通报表扬;对连续2个月进入全市前5位的乡镇和前3位的办事处,予以通报表扬,并奖励财政资金5万元;对连续3个月进入全市前5位的乡镇和前3位的办事处,予以通报表扬,并奖励财政资金10万元。对每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5位的乡镇和排名后3位的办事处,予以警示提醒;对连续2个月进入全市后5位的乡镇和后3位的办事处,由市攻坚办约谈乡镇、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并扣缴财政资金5万元;对连续3个月进入全市后5位的乡镇和后3位的办事处,对乡镇党委、办事处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实施停职处理,责令其专职抓环保,并扣缴财政资金10万元。
与此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违规问题月度考核问责情形及方式:对每月未按时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达到1个以上,或每月新发现问题数量达到3个以上的乡镇、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乡镇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提出问责建议;对每月未按时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达到2个以上,或每月新发现问题数量达到4个以上的乡镇、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乡镇党委、办事处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提出问责建议。 (记者 段利梅)
新闻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