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市疫情形势异常复杂严峻,为有效防止和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途径,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专门下发了《关于在市城区及濮阳县城区实施静态管理的通告》,要求严格交通管控和社区(村)出入管理。但在工作中发现,个别人员(单位)伪造、变造、买卖出行证件,违反静态管理规定,现就相关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伪造、变造、买卖各类通行证件或疫情防控指挥部其他证明文件,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各类通行证件或疫情防控指挥部其它证明文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以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由相关部门严格依法审批出具、发放的通行证件是确保防疫保障人员、车辆顺利通行的有效证明,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买卖防疫通行证件的行为,公安机关都将依法打击。
濮阳市公安局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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