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
濮指第【2020】003号
关于在濮阳市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控制的公告
根据国家、省疾控防疫中心要求,为进一步防止公共场所出现交叉感染,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公共场所出入、逗留人员必须佩戴口罩。
一、佩戴口罩防护措施实施范围包括宾馆、美容院、商场、影剧院、公园、图书馆、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等。分别由濮阳市市场监管、商务、文广旅体、城管、教育、公安、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
二、顾客佩戴口罩、且经红外线体温仪测量后,方可进入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者要进行劝阻,不得入内入场,对拒不服从者,由管理人员批评教育,或由公安部门强制带离。
三、各县(区)政府、中原油田勘探局要购买一定数量的口罩予以发放。发放地点亦可选择公共场所、小区、村庄、餐饮门店、公交站点等。所需资金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中原油田勘探局予以保障。
四、市卫健委负责提供口罩的购置渠道;市场监管局负责购买口罩的质量安全。
五、公共场所要加强人员疏导、分离和疏散。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濮阳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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