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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安行动】销售经理“塌房”!竟把公司当自家钱袋子!

作者:  文章来源:平安濮阳  字体:   发布时间:2026-01-30 10:08:31   

濮阳公安聚焦“登门入群”“护校安园”“平安守望”,扎实开展“豫筑平安•龙安行动”,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坚决维护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平安濮阳”特开设【龙安行动】专栏,集中报道行动期间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讲好濮阳公安以警心护民心、以实干护平安的暖心故事。

当企业内部出现“蛀虫”,蚕食的不仅是资产,更是发展的根基。近日,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经侦大队成功侦破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以实际行动捍卫法治化营商环境、守护企业合法权益。

2026年1初,华龙区分局经侦大队接到某服装有限公司报警称:该公司销售经理李某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货款。接到报警后,该分局经侦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开展核查。通过全面调取该公司相关财务账目、银行流水及业务往来凭证,并对相关线索细致梳理后,该分局经侦大队发现,自2024年起,李某多次将本应汇入该公司账户的货款私自转至其个人账户,累计涉案金额10万余元,所得资金被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及偿还个人债务。在掌握充分证据后,2026年1月14日,警方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归案。

经讯问,李某对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货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方提醒

致企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结算流程,强化岗位监督与审计,定期开展法律风险排查,从制度上堵塞漏洞,保护企业财产安全。

致从业人员: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触碰法律红线,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恪守职业道德,方能行稳致远。㉔




责任编辑:冯牧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