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9日,清丰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在履行职责工作中,发现本县位于人和大道西、黄河路北的清丰县新兴医院门诊综合楼和病房楼以及本县华商置业有限公司越秀国际小区两个单位的多处楼栋均未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工程,我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立即对此向清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人防工程检察建议,督促其向两个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修建人防地下室工程,确保社会公共利益。
现已查明:
清丰县新兴医院在建设门诊综合楼和病房楼项目中,向清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呈报了《关于清丰县新兴医院拟建人防工程的请示》,清丰县人民防空办于2014年10月24日向清丰县新兴医院下达了清防办[2014]27号文件《关于新兴医院门诊综合楼和病号楼建设人防工程的批复》,但截至目前,清丰县新兴医院并未按照批复要求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相应的人防工程,现该楼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已丧失建设人防工程的条件,已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清丰县人民防空办应向清丰县新兴医院征缴国家和省规定的易地建设费。
同时查明:
清丰县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在清丰县文化路与幸福大道交叉口建设的越秀国际项目中亦未办理人防手续,未按照国家规定修建人防地下室,清丰县人防办于2013年10月11日向清丰县华商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清丰县华商置业有限公司改正并拟进行十万元行政处罚。其公司表示自愿接受罚款,并拟在后期楼地段建设中补建修建防空地下室。清丰县人防办于2014年1月16日向清丰县华商置业有限公司下达了后续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的批复,同时限定其于2015年12月31日前补建修建规定面积的防空地下室,逾期未补建修建的依法足额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且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不少于23300平方米,且有效期两年。但截至目前,清丰县华商置业有限公司仍未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人防地下室工程,且我院调查核实,发现越秀国际小区中的部分楼盘现已建设完成,但人防工程没有进行同步规划和同步施工,该项目已丧失建设人防工程的条件。(吕雨虹/文 王婷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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