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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人被拘留

作者:  文章来源:濮阳日报  字体:   发布时间:2017-04-21 06:06:38   

濮阳网讯 近日,南乐县公安局拘留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人李某(南乐县梁村乡人)、管某林(南乐县寺庄乡人)、任某(南乐县福堪镇人)。

4月17日,该县梁村派出所接到县环保局移交的一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案件,并根据案件线索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违法行为人李某在该县梁村乡西崇疃村建设一座砖瓦厂。2016年12月9日,县环保局已对该砖瓦厂下达依法实施关闭的通知。2017年4月7日,县环保局在巡查时,发现李某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在已拆除的炉窑再次施工,遂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李某拒不停止其违法行为。4月17日下午,梁村派出所将违法行为人李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询问。经询问,李某对其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调查结束后,违法行为人李某被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4月18日,该县韩张派出所接到县环保局移交的一起违反《环境保护法》案件。经查,位于该县寺庄乡北渠头庄村的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县环保局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仍继续进行施工。经询问,公司法人、违法行为人管某林对其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调查结束后,违法行为人管某林被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4月18日,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县环保局移交的一起违反《环境保护法》案件。经查,南乐县某饲料有限公司在县环保局下达停止生产、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仍继续生产、持续排污,对环境造成污染。经询问,违法行为人任某对其私自生产、偷排污水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调查结束后,违法行为人任某被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责任编辑:崔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