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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范国庆中秋假期市场价格行为
确保“双节”期间市场价格稳定有序

作者:  文章来源:濮阳日报  字体:   发布时间:2025-09-22 06:54:01   

9月19日,市市场监管局向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下发《关于规范国庆、中秋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维护“双节”期间市场价格秩序,营造公平有序、安全放心、文明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告诫书》要求,各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价格自律,自觉抵制“天价”月饼、“天价”住宿、“天价”餐饮等不合理价格行为;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原则,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酒店、宾馆等住宿行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清晰醒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应当在网络推销页面和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各类客房价格及服务内容,宣传图片应与客房相符。价格变动应及时调整并告知消费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客房或提供服务,不得虚构原价或提供虚假的房源和价格信息。对于已确定价格并对外销售的客房,不得在消费者入住时临时加价。在第三方平台等渠道预订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不得单方面毁约,不得擅自提高价格。

各类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严格做好线上、线下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以清晰、明确的计价单位,具体的价格进行表述,不得采用模糊表述标示。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项目、价格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提供外卖打包服务的,要做好外卖打包费明码标价。

各类零售网点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应严格执行各项价格促销行为规范,合法合规促销。开展限时减价、折扣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不得有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价格信息等价格欺诈行为。

粮、油、肉、蛋、菜、奶等生活必需品经营者和交易场所提供者必须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商品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得串通涨价或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严禁囤积居奇或操纵市场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各旅游景点、景区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政策及其优惠政策,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不得设定歧视性价格政策,严禁通过各种违规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得有强行销售联票、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客运、公交、出租车、车站等交通行业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票价政策并做好价格公示。严禁超过政府指导价擅自涨价、价外加价等行为。停车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立停车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免费范围等。

据介绍,9月下旬及国庆、中秋“双节”期间,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价格巡查力度,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最高可处50万元的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开曝光。市场监管部门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记者 袁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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