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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工作日禁止饮酒
违反规定一律停职

作者:  文章来源:濮阳早报  字体:   发布时间:2022-04-11 06:56:47   

4月9日,市纪委监委印发《关于禁止全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工作日饮酒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一律先停职,并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规定提到,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工作日全天及节假日值班、执勤及执行其他公务期间,一律禁止饮酒;因公外出参观考察、培训学习的,同样需要按照此标准执行。

规定虽然严格,也有人性化温度。规定提到,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安排的外事接待、招商引资等确需饮酒的活动,按照“一事一审批”的原则,由承办单位报分管市领导审批签字后,交市纪委监委备案。各县区同类活动审批程序参照执行。但是,没有履行审批报备手续的,一律视为违规饮酒。确因个人婚丧喜庆等事宜需要饮酒的,县处级领导干部需按照市纪委《关于严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的规定》(濮纪发〔2018〕9号)要求向市纪委监委履行报备程序。各县区乡科级干部向本县区纪(工)委监察(工)委履行报备程序。其他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单位党组(党委)履行报备程序。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作日禁止饮酒规定不折不扣落实,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涵养良好政治生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不定时间、不定范围、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的从严处理,一律公开通报曝光。对违反规定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一律先停职,一律倒查违规吃喝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纪法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单位或部门执行本规定不力的,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追究党组织的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和相关领导责任。记者 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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