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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全区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作者:  文章来源:濮阳日报  字体:   发布时间:2022-01-25 07:41:52   

近日,市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信中提到,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南乐县、范县、台前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确定全市全区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另外,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艰巨且复杂,需要多方配合,共同努力。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对举报有功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记者 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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