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六号
《濮阳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已经濮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8月30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3日
濮阳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
(2021年8月30日濮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防治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遵循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多元参与、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
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邮政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的宣传活动,引导公众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增强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意识,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学校应当开展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知识普及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实行目录管理和动态调整制度。禁限目录的具体种类、实施时间和适用区域等内容由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用于特定区域应急保障、物资配送、餐饮服务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免于禁限使用。
第八条 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集贸市场等场所以及餐饮、旅游、住宿、快递等行业应当按照禁限目录的规定,依法禁止、限制销售、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九条 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集贸市场等场所应当使用可降解塑料袋、纸袋、布袋等包装袋,鼓励消费者自带购物袋。
旅游、住宿等行业可以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
餐饮外卖领域应当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可降解塑料餐具等替代品。
电商、快递等行业应当发展绿色物流,推行包装标准化、减量化,使用可循环、可折叠的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
第十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超市、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及时制止在本场所内销售、使用禁限目录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公共机构,车站、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以及政府相关单位主办的大型会议、会展等活动应当率先停止使用禁限目录内的塑料袋、塑料餐具等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励公共机构内部办公场所、会议室使用瓷杯或者玻璃杯等可重复使用产品。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的研发、引进和推广,培育有利于规范回收和循环利用、减少污染的新业态新模式。
对生产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替代材料和产品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绿色信贷、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向符合条件的认证机构申请全生物降解塑料产品认证。
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显著位置印制全生物降解塑料标识。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管理机制,加强对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废弃物的清理、回收和利用,减少焚烧和填埋数量。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建设生物堆肥化处理站(点),堆肥化处理可降解塑料废弃物。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可降解农用薄膜。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者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禁限目录内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濮阳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的说明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防治“白色污染”成为社会共识。濮阳市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融入地方立法实践,通过制定本条例,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二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期待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广泛应用于人们生活,但因使用量大,回收利用率低,不仅对自然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也极大地威胁到人类健康。濮阳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立法保护生态环境,减少“白色污染”,依法创造宜居宜业的最美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三是积极推动法律法规和“禁塑”政策落地见效的有力举措。固废法和中央、省“禁塑”政策明确规定,依法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替代产品,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濮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定。《条例》从小切口入手,通过立法治理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为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人民满意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是加快推进生物降解塑料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生物降解材料产业是国家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产品是不可降解塑料的首选替代材料,具有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濮阳作为全国重要的生物降解材料生产基地,形成了从原材料到终端产品的完整产业链条,实现了研发、生产、销售的规模化发展,被定为白色污染治理促进美丽河南建设试点市。通过立法,加强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将对完善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促进生物降解塑料产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经七届市委常委会第143次会议研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被列为我市2021年度立法审议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代市政府起草。4月20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随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意见,同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8月30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随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9月29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条例》获得通过。
濮阳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在《条例》制定过程中,不断创新民主方式、改进民主举措,坚持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贯穿法规立项、起草、审议全过程。一是认真贯彻市委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及时将“禁塑立法”人大代表重点建议纳入立法日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有机统一于立法实践。二是坚持开门立法,多渠道倾听立法建议,通过深入开展调研,及时发布征求意见稿,组织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代表多方参与的座谈会,多媒体宣传立法动态等方式,广泛征集立法意见建议。三是保障人大代表充分参与,以立法实践丰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时代内涵,依托代表联络站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发挥直通车作用,积极引导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工作,让条例更好地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四是密切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丰富常委会民主审议形式,邀请代表、群众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法规审议,举行“主任、代表面对面”座谈会,直接倾听人大代表、企业代表和公民代表的立法心声,增强立法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让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全过程参与立法,成为我市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渠道。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条例》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按照“疏堵并举、禁限结合、以禁促省、有序推进”的思路,上承国家法律政策要求,下接工作实践现实需要,通过发挥立法引领作用,将近年来国家关于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体现在规定之中,并将我市工作实践中的经验做法予以确定。全篇不设章节,共21条,主要在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突出“小而精、有特色、真管用”。
(二)关于调整对象。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涉及范围广,管控不适合“一刀切”方式。国家明确要求要有序推进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为确保法规出台后得以有效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参考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从小切口入手,将调整对象限定为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并规定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实行目录管理和动态调整制度,既便于我市禁塑政策与国家政策的衔接配套,确保政策灵活性,又利于保障地方性法规的稳定性。
(三)关于主要管理措施。一是坚持疏堵并举。《条例》在规定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集贸市场等场所以及餐饮、旅游、住宿、快递等行业应当依法禁止、限制销售、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同时,引导、鼓励公众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鼓励消费者自带购物袋。通过疏堵结合,协调平衡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二是突出示范带头。要求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和公共活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率先停止使用禁限目录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公共机构内部办公场所、会议室使用瓷杯或者玻璃杯等可重复使用产品。三是加强政策扶持。依据固废法规定和国家、省、市塑料污染治理的有关政策,为发挥我市生物降解材料产业优势,保障替代品市场供给,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的研发、引进和推广,以及对企业提供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绿色信贷、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政策扶持进行了规定。
(四)关于法律责任。《条例》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外省市塑料污染治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需要,针对生产、销售禁限目录内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有关使用禁限目录内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违法行为,由于固废法已有规定,为避免重复上位法,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由转致条款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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