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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向大气污染宣战 濮阳有了新“武器”

作者:  文章来源:濮阳早报  字体:   发布时间:2019-07-26 11:55:52   

7月22日,记者从市生态环保局获悉,《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那么,《条例》的内容有哪些?它的施行将对濮阳的大气环境带来哪些好处?7月24日,记者采访了《条例》制定的参与者之一、市生态环保局大气科副主任科员李雁宾。  

《条例》应濮阳大气污染治理实际而生  

李雁宾告诉记者,我市制定《条例》是为了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推动大气环境状况持续改善,加强大气污染源头治理。  

李雁宾说,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响以来,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工作中总结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固定下来。同时,在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如石油化工、煤化工、工业涂装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增多,建设工程扬尘和餐饮业油烟废气大量增加等,也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调整和规范。为巩固攻坚战成果,推动大气环境状况持续改善,加强大气污染源头治理,我市及时出台了《条例》。  

我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对我市来说,煤炭的使用和石油化工行业生产中排放的粉尘、气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  

《条例》提出,我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加强电代煤、气代煤、清洁能源等项目建设;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条例》还要求,机动车要定期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手段进行监督抽测。《条例》还对施工建设、物料堆放运输、焚烧秸秆、农药化肥使用、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露天烧烤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李雁宾说,《条例》的出台,是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违反《条例》将受到相应处罚  

《条例》除了对我市的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外,还制定了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标准。  

《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将促进濮阳经济社会发展  

李雁宾说,大气污染是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突出的环境问题。近年来,虽然我市的大气污染状况总体逐步改善,但距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大气污染防治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  

李雁宾表示,《条例》的及时出台实施,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保障,是保护大气环境的又一坚强后盾。《条例》中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对巩固攻坚战成果、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将在濮阳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李雁宾说,《条例》地方特色鲜明,内容详实、措施具体,突出了标准引领、严格准入、强化监管、联防联控、控制尾气、严管扬尘、狠抓化工企业治理等环节。为解决影响我市大气环境质量重点领域问题,《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新增、细化了部分措施,增强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转变大气环境管理模式、采取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促进环境空气质量完成改善目标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记者 张迪 通讯员 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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