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大气污染,保障人民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全市范围内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以下统称“秸秆”)。各级政府要加强巡防、检查,防止发生秸秆焚烧行为。
二、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除责令其改正外,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烧毁树木的,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补种被损毁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并处被损毁树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故意纵火、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阻碍、干挠执行禁止焚烧秸秆公务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较大面积焚烧秸
秆的县区、乡镇(办)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问责。
五、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秸秆禁烧工作宣传力度,教育引导群众开展综合利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作法,及时曝光焚烧典型事件。
六、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投诉热线:8155379,接受社会监督。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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