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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修改《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作者:  文章来源:濮阳日报  字体:   发布时间:2025-09-05 08:40:36   

本报讯 9月2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

新修改的《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完善了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根据新时代党的重大创新理论成果,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进行充实和完善;按照依法立法的原则,规定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明确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原则要求,规定地方立法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发挥法治在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条例》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增加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内容,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代表联络站等融合建设。

《条例》完善地方立法权限和立法工作机制。根据立法法和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作出修改完善,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同时增加了“基层治理”立法事项;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市人民政府建立立法沟通协调机制;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开展协同立法,加强区域协调发展和区域合作治理。

《条例》完善备案审查制度。规定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定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记者 王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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