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检察院、市妇女联合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公益诉讼配合协作机制的意见》,明确我市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在四个重点协作领域形成工作合力,切实维护全市广大妇女合法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未充分保障孕期、哺乳期妇女休息权益,违规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值夜班的;用人单位直接发布或通过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发布含有“男士优先”“限男性”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的;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的;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侵害妇女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的。
人身及人格权益保障方面。学校、用人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非法获取、泄露、滥用妇女个人健康生理信息,引发针对妇女的电信诈骗、定向促销、人身骚扰等多种关联违法犯罪活动,给相关家庭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侵害女性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职能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企业发布含物化矮化女性或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低俗内容的广告进行恶意营销,贬损妇女人格尊严的;公共场所中更衣室、卫生间等私密区域违法安装监控设备,侵犯妇女隐私权益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未配备母婴设施,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涉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益方面。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妇女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未履行报告义务,行政机关存在监管缺失,致使受家暴妇女权益被侵害的;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反家庭暴力工作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财产权益保障方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征用补偿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的。
据了解,我市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建立了对口联系、信息通报、线索移送、办案协作和宣传联动五项机制,通过开展案件调查、参与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为涉及妇女群体维权事宜提供法律咨询,以及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等手段,为在上述四个重点领域受到侵害的妇女提供保护和帮助。记者 宋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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