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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
我省将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作者:  文章来源:濮阳日报  字体:   发布时间:2019-05-17 07:59:01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提前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中第六阶段排放标准。我市将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执行该标准。  

具体来说,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6a或6b阶段标准要求;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燃气汽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或6b阶段标准要求;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公交、邮政、环卫等城市用途重型柴油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进口的公交、邮政、环卫等城市用途重型柴油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  

通知要求,各销售企业应当提前组织安排好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通知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通知内容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  

自上述标准实施之日起,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生态环境部门将会同工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严格依法处罚。(记者 段利梅 通讯员 郭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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