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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强化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作者:  文章来源:  字体:   发布时间:2019-04-16 16:29:23   

4月16日,记者自市政府办公室获悉,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划定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制定相关惩处标准,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办法》指出,濮阳县、清丰县、华龙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南乐县、范县台前县人民政府决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

《办法》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所辖区域对烟花爆竹安全实行网格化管理。同时,对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劝阻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办法》强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外,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对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发爆竹的,予以没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记者 侯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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