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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邹东波就《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作者:  文章来源:濮阳日报  字体:   发布时间:2016-12-13 07:19:07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濮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8日批准。在《条例》公布之际,本报记者就《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有关方面的问题,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邹东波。

问:制定《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答:马颊河起源于我市濮阳县南关金堤回灌闸,过境我市濮阳县、市城区、清丰县、南乐县,干流62.5公里,支流23条,流域面积1150平方公里,灌溉耕地139.4万亩,流域人口153万人。马颊河历史悠久,曾以其水清岸绿、自然风光优美而闻名,千百年来,其防洪除涝、灌溉补源、文化承载等多种功能,在我市发挥着重要作用,被誉为濮阳的经济之河、民生之河、文化之河、生态之河。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的不断加快,违法排污等现象非常突出,造成马颊河严重污染。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缺乏科学统一规划,导致流域内产业发展规划滞后,私排乱建现象严重;二是管理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导致相互推诿扯皮,执法无序;三是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能力不足,雨水污水混排混接现象严重,导致河水发黑发臭,河道淤积严重。由于马颊河污染严重,极大地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群众反应强烈,每年都有不少人大代表提出意见建议,要求依法治理马颊河污染,加强马颊河生态环境建设,还老百姓一河清水。近年来,市政府多次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违法排污现象仍然屡禁不止,有些河段特别是市城区段污染依然严重。因此,用法律手段治理马颊河、保护马颊河显得非常迫切和必要。

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市委高度重视,明确提出要把马颊河保护纳入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也将《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作为我市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通过制定一部符合实际、内容全面、科学管用的地方性法规,从根本上为马颊河环境治理提供法律保障,为人民群众打造宜人宜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是我市建市33年来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既是市委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在濮阳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问:请介绍一下《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的制定过程?

答:2015年11月26日,我市作为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2015年年底,经市委研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将《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列入2016年地方立法计划,并组织力量开展了赴省内外调研、深入实地考察、召开专题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及梳理相关法律依据、编纂参考资料汇编等各项工作。2016年5月初,由市人大常委会牵头,抽调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等7个职能部门骨干人员12名,采取联合起草的模式组成条例起草小组,先后4次封闭,数易其稿,于7月初起草完成了《条例(草案)》,并向市委常委会进行了专题汇报。同时,先后3次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室、市人大代表、各县区人大、市直有关部门、市立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立法咨询顾问团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市政协征求了政协委员的意见。其间,市人大常委会主动向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8月15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在《濮阳日报》、市人大网站、市政府网站上全文发布,公开征询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同时以正式文件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意见。9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亲临濮阳,对《条例(草案)》逐条提出了修改意见。10月10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并作出了进一步修改。10月21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全票表决通过。随后,市人大常委会以正式文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11月1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并批准了该条例,《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已经濮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问:《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的特点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结合马颊河保护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了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防治、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6章54条。主要有以下特点和内容:

(一)坚持不抵触原则。《条例》主要依据有关水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等,同时依据《渔业法》《森林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循上位法的精神和原则,设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等均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做到与上位法不抵触、相衔接、相协调。

(二)结合濮阳实际,突出地方特色。一是根据马颊河流经的市城区和县城区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河道保护管理、防洪排涝、农业灌溉,以及城镇景观休闲娱乐等功能的需要,对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进行了划定。二是围绕导致马颊河环境遭到破坏的突出问题,如违法排污、私设排污口、雨污管网混排混接、农畜养殖污染、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污染等,设置了禁止行为和罚则。三是借鉴外地水系立法先进经验,总结我市水环境保护的成功做法,将保洁责任区等制度上升为法条。

(三)突出可操作性。科学严密地设计法规规范,能具体就具体、能明确就明确,切实保证《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针对缺乏科学统一规划,《条例》规定马颊河保护应当编制保护规划,并强调保护规划是本行政区域内马颊河建设、保护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同时,明确了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编制原则和应当包括的内容。二是针对管理部门职责不清,《条例》明晰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马颊河保护工作中的管理及服务职责,强调市、有关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马颊河保护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对马颊河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分别做好保护马颊河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是针对马颊河污染严重、生活环境恶化的情况,《条例》规定要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同时,规定马颊河保护范围内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排污口登记管理制度和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并设定了禁止雨污管网混排混接,禁止在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水产养殖场等部分禁止性条款。四是针对监督管理措施缺失的问题,规定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制,专设管理与监督一章,从人大监督、政府层级监督、监察机关监督、社会监督等方面予以细化。特别是在社会监督方面,注重拓宽全民参与渠道,设立对破坏马颊河环境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加强舆论宣传,增强公民保护马颊河环境的意识。通过发扬民主自治,让人民群众共享立法带来的制度红利,在法治建设中有更多的获得感,真正实现“人民的事情人民管”。

问:如何理解《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

答:马颊河污染问题在河里,根子在岸上。因此,《条例》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全局的思路,由外向内将《条例》适用范围划定为马颊河保护范围、马颊河保护的重点区域、河道管理范围三个层次。一是将马颊河干流、支流及流经的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华龙区、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马颊河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要求加强污水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建设、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加强湿地林地建设、实行排污许可、禁止违法排污,加强企业污染防治、养殖场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措施。二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马颊河干流支流沿岸现状,经组织有关部门现场勘测和论证,将马颊河干流支流市城区段和县城区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城区外干流无堤防的河段河口每侧向外不少于100米、有堤防的河段堤防背水坡脚外不少于5米、支流河口每侧向外不少于50米以内的区域,确定为马颊河保护的重点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在重点区域内实行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要求合理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实行保洁责任区制度、加强建设工程和旅游经营活动污染防治、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禁止堆放垃圾、禁止违法捕鱼、禁止擅自占用围垦取土取水砍伐林木、禁止损毁水利市政设施等。三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据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综合调水、定期清淤疏浚,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等,保障河道功能的正常运行。

问:《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规定的保护原则是什么?

答:《条例》第三条规定:马颊河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科学规划:规划就是按照一定的规律、规矩,结合实际情况和主要矛盾,确定合理目标,对事物作出比较全面的长远安排。科学规划是政府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因此,要达到马颊河保护的目标,就必须统筹考虑,科学规划。

统一管理:在对马颊河的现实管理中,由于管理不统一,各部门之间往往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有的是好几个部门管理,有的是没有部门管理,因此,很有必要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分级负责:马颊河保护涉及各级政府和政府多个部门,必须进行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防治结合:是指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既要对污染采取事先预防措施,也要对产生的污染积极予以治理。对污染只有按照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预防手段和治理措施双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

综合治理:污染防治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包括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污染。

问:如何加强对马颊河保护工作的责任落实?

答:(一)明确政府职责。《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领导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华龙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属地保护责任,负责本辖区内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条例》规定,市、有关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马颊河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市、有关县(区)发展改革、规划、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林业、农业畜牧、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监、监察、工信、外事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马颊河的保护管理工作。

(三)建立相关机制。《条例》规定,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马颊河保护管理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纳入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同时,《条例》规定,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建立马颊河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管辖区域内的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组织联合执法活动,督察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和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协调处理跨部门、跨管辖区域的重大问题,共享环境监测信息、应急资源等。

问:为什么要将马颊河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具有战略指导意义。濮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要“突出生态宜居,坚持绿色发展。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积极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加快形成节能环保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努力创造清新优美、绿色低碳、和谐共生、生态宜居的新濮阳”。这些都与马颊河保护息息相关。将马颊河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既是促进濮阳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需要,也能在体制、机构、项目、资金、政策等方面,为更好地开展马颊河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问:为什么要设立马颊河保护专项资金?

答:马颊河在我市境内流域面积广,灌溉耕地多,流域居住人口多,是集防洪除涝、灌溉补源、城市排污、城市景观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河道,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位置。但由于马颊河存在严重污染、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濮阳的生态环境建设。马颊河保护是一个迫切的、长期的、艰巨的任务,需要有稳定的资金保障,确保马颊河保护管理持续、顺利推进。《条例》规定,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马颊河保护专项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专项资金的设立突出了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有利于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科学、有序开展,实现并保持河畅、水清、岸洁、景美、人水和谐的优良生态环境。

问:为什么要建立健全马颊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答:生态保护补偿,就是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作出牺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对因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而损害生态功能或导致生态价值丧失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经济补偿。

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决策,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的转变,有利于推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并将其作为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因此,《条例》规定建立健全马颊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合理确定保护补偿范围,落实保护补偿资金,完善补偿保障措施,将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马颊河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问:为什么要编制马颊河保护规划?

答:马颊河的保护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综合调水、污染防治、清洁卫生、景观美化等,同时马颊河也具有多种功能,如提升城区品位、改善居住环境、防洪除涝、旅游开发、涵养水源等,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马颊河保护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的途径和措施,重点应放在控制、消除污染的最佳效果与最小投资,合理使用和循环利用水资源方面,使消除污染与促进生产,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密切结合起来。这就需要既要建立长远的环境生态和环境健康目标,又要确立近期的环境资源和经济目标。要达到这些目标,开展马颊河保护工作就必须统筹考虑,既要符合濮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又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因此,编制马颊河保护规划,既是马颊河保护工作的基本依据,也是系统、全面保护马颊河环境的前提。

问: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建设的必要性是什么?

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建设不完善,是导致我市马颊河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本《条例》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目前,我市主城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满足不了我市的污水处理需要,导致主城区有些路段经常有污水外溢,加剧了污水管网的淤积。同时,由于配套管网建设不完善,雨污管网存在混排混接现象,部分生活污水通过雨水管道进入河中,而上游清洁来水不及时、足量,导致濮水河、老马颊河时常出现黑臭现象。在省环保厅公布的2015年第四季度全省54条城市河流水质状况排名中,我市第三濮清南干渠、濮水河、马颊河水质恶化严重,全省排名后10位。因此,开展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建设是马颊河保护的关键性工作。只有完善污水收集、输送和处理的基础设施,马颊河水质变好才有基础条件。

问:为什么要加强马颊河湿地林地建设?

答:湿地作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森林、海洋、湿地)之一,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重要生态功能。加强湿地建设有助于马颊河生态功能的恢复,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加强马颊河生态林建设,可以充分发挥森林截留降水、减少地表径流、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等作用,有助于马颊河生态功能恢复和维护生物多样性,同时建设河道防护林、水源涵养林等生态隔离带,可以显著提升马颊河景观效果。

问:为什么要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答:为有效遏制马颊河违法排污现象,《条例》规定,马颊河保护范围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指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基础,由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排污的种类、数量、性质、去向、方式等实行审查许可的制度。《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国家为加强环境资源管理而采用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有利于实施我市马颊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同时有利于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增强环境执法透明度,推进环境保护的科学化管理,从而进一步有效保护马颊河环境。

问:加强马颊河入河排污口管理的必要性?答:入河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马颊河排放污水的排污口。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但目前我市马颊河入河排污口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效管理,大多数排污口是城市提升亮化时市政部门预留的雨水排污口,还有部分是沿岸企业或者居民违法私设的排污口。经过2016年4月份排查,马颊河仅城区段就有大小排污口46个。这些排污口大多是以管道的形式排污,并且存在私接混排现象,隐蔽性强、排查难度大。再加上马颊河是季节性河流,天然径流较小,大部分时间无水体交换,不能形成循环水系,致使马颊河污染日益严重,对两岸居民的生活造成极大困扰。因此,必须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杜绝污染物直排入河,还市民一条水清岸绿的马颊河。

问:《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规定了哪些禁止性行为?

答:依据上位法规定,结合濮阳实际,条例对以下经常发生的行为设定了禁止性规定:

(1)禁止无排污许可证和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不达标的废水、污水。

(2)禁止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液体、废渣,或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废弃物。

(3)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4)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5)禁止在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水产养殖场。

(6)禁止在马颊河保护范围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7)禁止在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倾倒、抛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

(8)禁止在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擅自从事占用、围垦、取土、取水、砍伐林木等行为。

(9)禁止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设施、市政设施。

(10)禁止在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的水域炸鱼、毒鱼、电鱼等行为,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网具进行捕捞,禁止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水生物生态环境。

问:为什么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答:排污企业是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监管对象,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增加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能对排污行为起到较好的遏制作用,也便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有利于社会舆论的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根据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因素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为此,《条例》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马颊河排放水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有权对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问:为什么要禁止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混排混接?

答:实行雨污分流,方便雨水收集利用和集中管理排放,降低混合水量对污水处理厂的冲击;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避免污水混入雨水,直接排放到河道及自然水体。在雨污分流的地区,如果将雨水与污水管道混接,势必造成大量污水进入雨水管网,排入自然水体,造成环境污染;暴雨时,污水挤占雨水管网,容易造成雨水排放不畅,导致城镇内涝。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混排混接,是造成马颊河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条例》规定禁止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相互混排混接。

问:为什么禁止在马颊河保护范围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答: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一般为高毒、高残留农药,自2002年至2015年,农业部多次发布禁止和限制使用农药公告。截至目前,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有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等40种。在果树、蔬菜、花生、中草药及公共卫生上限制使用的高毒农药有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等19种。

马颊河流域耕地以种植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为主,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防治作物病虫害,需要使用农药。但高毒、高残留农药在土壤中分解慢、降解难,会造成土壤残留,渗入地下水源,且施用时大气中残留的农药会随风或者随雨水沉入水体,不断迁移扩散,使得水体污染范围逐渐扩大,从而使环境遭受污染,打破自然界中害虫与其天敌之间的平衡关系,对马颊河保护范围内的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为有效保护马颊河环境,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所以,在马颊河保护范围内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问:为什么要禁止在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水产养殖场?

答:据统计,我市马颊河干流两侧500米距离内共有养殖场、养殖小区16个,现有生猪、肉羊、家禽存出栏规模26.77万头(只),其中8家建有储粪场、沼气池和粪污沉淀池,储粪场总面积2760平方米、沼气池350立方米、沉淀池300立方米。现有粪污处理设施远不能与产生的粪污量相匹配,大部分养殖场的粪便和污水由业主直接出售或还田,与达标排放的要求差距较大。同时,由于马颊河保护范围内,水产养殖迅猛发展,生产过程存在着一些不合理投放饲料与渔药使用行为,大大超过了环境容量和环境自净能力,导致水产养殖污水排放量巨增。而水产养殖场相关污水处理配套设施的缺失,部分污水直接排入马颊河,导致藻类大量繁殖,产生多种毒素,污染了水体、土壤和空气,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

为保护马颊河环境,禁止在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水产养殖场,对现有违法建设的养殖场进行治理、整顿、关闭、拆迁势在必行。

问:为什么要实施马颊河河道综合调水?

答:马颊河综合调水主要是通过调引黄河水对马颊河水体进行补充和置换,以达到促进水体流动、保持河道水体总量相对平稳、改善马颊河水质的目的。

综合调水是当前马颊河综合整治中,各类截污治污系统尚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快速有效改善水质、恢复河道功能的重要手段。即使马颊河整治工作完成后,综合调水依然是保持和提高河水生态环境、水功能要求必须的重要措施。

问:如何实行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的保洁责任区制度?

答:乱倒、乱扔垃圾是马颊河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方面导致水体污染,影响河道生态环境,造成河道淤积,影响行洪;另一方面影响市容卫生环境。因此,必须对垃圾进行有效的管理。

垃圾主要来源于沿岸生产、生活的单位和个人,涉及管理区包括河道两侧道路及绿化带和河道水面。目前,管理主体混乱,职能交叉,不便于落实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的保洁工作。借鉴目前我市城市市容环境管理的经验,实行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保洁责任区制度,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按照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单位,明确保洁标准,加强监督考核,可以有效防止和减少垃圾入河,保护马颊河河水及沿岸环境。

此外,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单位或公司负责马颊河重点区域内的保洁工作,也是改善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卫生环境的有效措施。

问:为什么要禁止在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擅自从事占用、围垦、取土、取水、砍伐林木等活动?

答: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有大量堤防、河道、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如果允许上述活动,将有可能破坏马颊河岸线规划,造成水土流失,河道淤积,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使水利工程失去应有的作用,给防汛抢险带来严重影响,给沿岸百姓生活和生产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水法》和《河道管理条例》均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从事占用、围垦、取土、取水、砍伐林木等活动。

同时,禁止上述活动,加强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水土林木的保持和养护,也有利于沿岸的生态平衡和环境美化,有利于打造马颊河沿岸宜居环境。

问:如何加强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市政设施的保护?

答:水利工程设施主要指:堤防、涵闸、河渠、排灌站、水库等设施。

市政设施主要指: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绿化、亮化等设施。

加强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市政设施的保护,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是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日常维修养护,保障充足的专项资金。二是建立执法联动机制。水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查处偷盗、损毁水利工程设施、市政设施的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宣传,增强广大市民爱护公共设施的意识。有关部门公布举报电话,实行有奖举报。

《条例》规定,禁止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设施、市政设施等。造成水利工程设施损坏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损害、侵占市政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问:如何处理马颊河突发环境事件?

答: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按照《条例》要求,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马颊河保护应急预案。破坏马颊河环境突发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和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当地政府和管理机构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有关部门还应当组织开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问:如何落实马颊河保护管理举报制度?

答:按照《条例》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马颊河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因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畅通举报渠道;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实名举报的,应当答复查处结果;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违章行为发生地)及基本违法违章事实。实名举报的,应提供本人的联系方式。接收举报的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对举报人有保护的义务,不得向外透露举报人的姓名及个人信息,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问:《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中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设定的?

答:科学、严谨地设定法律责任是贯彻执行好《条例》的有力保障。《条例》设定罚则时,坚持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设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等均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二是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即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针对马颊河违法排污现象屡禁不止、环境严重破坏等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讨论研究,在遵循上位法的前提下,《条例》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对部分罚则的处罚幅度适当提高了下限,如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等。目的是增加污染环境的违法成本,形成更加有效的制约,促使管理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三是合理设置罚则结构。《条例》不仅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设置了法律责任,还针对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罚则,对行政管理人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两方面进行制约,使罚则更加合理、全面。(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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