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营造优美环境和优良秩序,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决定对市城区市容市貌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龙城广场、火车站广场、市体育场、文化艺术中心广场等广场和各个公园等公共场所内及周边乱停乱放、摆摊设点、设置游乐设施、商业促销等非健身休闲行为。
二、全面取缔主次干道两侧、商业街区、背街小巷及学校、医院、市场、大型超市周边等区域的流动摊点。从事瓜果蔬菜销售的流动商贩可到各区统一设置的农贸点(农贸市场)、便民摊点合法经营。
三、严禁店外摆放、销售商品或从事店外加工、生产、修理、洗车等,发现一次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其实施处罚,发现两次以上纳入不诚信商户黑名单,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四、对违规占道经营的车辆依法拖离,对违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的依法处罚。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在规定地点停放(停车泊位内按箭头方向停放)。不按规定停放的,由公安、城管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给予处罚并实施拖离。
六、行人闯红灯,非机动车逆行、闯红灯、不走非机动车道及不服从指挥的;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不停车礼让行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给予处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许可,不得擅自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擅自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一律依法予以取缔。违反价格法规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查处。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许可,不得擅自在主次干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各类公益广告位,擅自设置的公益广告位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已经审批许可的广告位必须到市委宣传部、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报备。发白、掉色、破损的要及时更新,并严格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要求设置公益广告内容。
九、侮辱、谩骂、拒绝、围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濮阳市创建办濮阳市城市管理局濮阳市公安局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濮阳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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