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濮阳市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十条措施》的通知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房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
为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濮阳市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十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12日
濮阳市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十条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如下。
一、规范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必须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进行申报,拖延上市销售时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严格按照预售方案中的时限对外公开销售。
二、依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经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或以认购、私下内部认筹、预定、排号、违法团购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三、依规宣传。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不得对外开放销售现场;不得举办、参加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展销活动;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任何媒体媒介发布任何形式的房地产预售广告宣传。
四、现场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销售现场公示对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公示。
五、规范网签。对已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对外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管部门进行网签备案,防止一房多卖、卖后又抵等违规行为发生。
六、规范中介。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商品房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在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经纪机构不得炒卖房号;不得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七、严管重罚。对违反商品房销售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停止网签,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并按照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八、审慎购房。广大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在现场查验销售楼盘的五证,特别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购买合法的商品房,签订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要购买所谓的低价房、廉价房、内部认购房、团购房等不符合销售条件的房屋。要慎交定金,理性消费,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九、媒体公示。市房管部门定期在《濮阳日报》、广播电视台、濮阳网等媒体发布合规房产销售项目及违规违法房产销售项目。
十、投诉咨询。如市民咨询、投诉某商品房项目,可拨打电话0393-6667232、6665119。查询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可登录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门户网站(http://www.pysfd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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