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南省政府令第18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9月6日颁布,并于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省总工会的安排,濮阳市总工会对我市《特别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近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方波同志。
问:《特别规定》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关系到我省700万女职工的身心健康,省委和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1991年省政府出台《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对维护我省女职工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4月,国务院制定了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制度作出重大调整。《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因不能满足当前工作需要,于2017年予以废止。
为更好落实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确保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自2015年始,省总工会、省法制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多家单位共同努力、积极推动,2018年8月22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我省《特别规定》正式颁布。
问:《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具有什么意义?
答:《特别规定》是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后我省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政府规章,是我省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权益的重要法规。它的颁布实施,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女职工及下一代健康的关心爱护。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激发女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问:能介绍一下《特别规定》的基本情况吗?
答:新出台的《特别规定》共22条,主要围绕贯彻实施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情况,对女职工进行必要的、适当的劳动保护,对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在国家规定的女职工“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劳动保护的基础上,我省增加了“经期、更年期”的劳动保护,并对由此产生的休假时间、休假情形、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让广大女职工能享受到更多福利。
问:《特别规定》有什么特点?
答:《特别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适用范围的规定更加准确,体现时代特点,实现全面覆盖。《特别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二是女职工劳动保护执法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更加具体、可操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对用人单位规定了明确而严格的法律义务。
三是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加全面、公平,保护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明确女职工享受“五期”保护,同时对女职工卫生费、妇科检查等内容也做了具体规定。
四是针对女职工的特殊需求增加了人文关怀内容。痛经假、保胎假的提出,以及针对生育体弱儿的女职工增加的特殊照顾,都体现了我省对女职工的人文关怀。
问:《特别规定》中提到的卫生费如何发放?
答:《特别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问:《特别规定》对产假和流产假假期及待遇作了哪些规定?
答: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规定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享受其增加的假期;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需要说明是,对于增加的三个月产假的生育津贴问题,将在修改《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时予以明确,因此,《规定》对此只做了衔接性处理,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问:《特别规定》对“保胎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针对目前女性怀孕流产现象增多的现状,新规给予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女职工以更多的关怀。按照《特别规定》,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保胎休息或者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岗位;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
因怀孕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应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问:《特别规定》对哺乳时间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特别规定》要求,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场所和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此外,针对生育体弱儿的女职工,《特别规定》还增加了特殊照顾:对于婴儿满1周岁,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经本人提出,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问:《特别规定》还有哪些重要看点?
答:这次我省的《特别规定》中,还特别增加了对女性健康的保护,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重点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针对女性在更年期有时候会出现情绪不稳定等情况。《特别规定》提出,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双方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问:《特别规定》中明确了法律责任吗?
答:《特别规定》对法律责任部分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条款,一方面考虑到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部分违法行为已经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不宜再进行重复规定;另一方面考虑到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执行,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国务院已经有处罚规定,对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女职工也有相应的权利维权途径,可以投诉、举报、申诉、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再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会加重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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