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了专门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必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正是因为党的领导,我们才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是中国共产党的不懈追求,依法治国是党的主张,把其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也是党的主张,而且在实践中党一直领导人民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如果弱化党的领导,甚至离开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地位就得不到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无法建立起来,中国人民接续奋斗取得的法治建设成就也会毁于一旦。所以,党的领导是坚持法治体系建设正确方向的“定海神针”。只有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才能让法治道路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稳步向前,才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党的领导,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就是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全面治国各项工作,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律来表达出来。同时要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确保所有活动均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人民群众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和升级。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体系建设,积极应对人民对法治的新需求和新期待,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推动社会公平和正义。
立法工作必须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反映人民的意愿和需求。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听取接纳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和建议。要坚持问题导向,关注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法律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和效能,有效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在执法活动中,行政机关必须恪守法律规范,确保行动的合理、合法且公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同时,要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于违法行为要坚决加大查处力度。公正裁判和有效执行能够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满意度和公信力。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司法机关要坚持公正司法,确保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人民群众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存在。人民是法治建设的推动者。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要积极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为法治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要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改革和法治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改革需要法治提供稳定的制度基础和法律环境,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向前。同时,法治需要改革的推动,随着改革的深入不断发展和完善。实践证明,只有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才能积极发挥法治引导、推动改革的作用。
立法工作要勇于探索改革举措涉及的问题,积极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求,及时制定、修改和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的法律法规。对于尚处于探索实践,未达到立法条件但是实践迫切需要开展的,可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授权,为改革提供制度空间,开展试点实践。经过实践检验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应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纳入法律体系,巩固改革成效。在未来的发展中,应持续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进程,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完善法治体系,确保改革和法治实现良性互动。
要坚持系统思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五大体系,彼此关联,共同构成了一个立体的、动态的有机整体。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过程中,不能孤立地看待各个部分,必须强化系统思维,统筹兼顾、把握重点,坚持从整体上进行规划和设计,确保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协调一致。要注重体系的协同发展,对于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存在的短板和不足,要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法治体系建设,推进法律正确实施。
要聚焦影响法治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部署一系列法治领域改革的重点任务、重大举措,推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涉外法治各环节的改革举措相互配合、协同推进,在更高水平上实现法治领域改革的系统化、协同化,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也就跟着进一步。
新闻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