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法规执行是将党的领导理念和领导方略在实践中加以落实的重要环节,最终是要保障中国共产党在各项事业不同领域内始终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中,“总揽”和“协调”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用,也代表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证明党的领导是站在全局视野带有战略性和方向性的领导,而具体操作则需要借助制度的执行加以贯彻落实,这就对党的领导法规的执行工作提出了不断巩固提高的新要求。
第一,激发执行主体的内生动力。党的领导法规的规范对象是党的领导行为,其执规过程是将党的领导权落实于具体行为主体进而在组织协调中开展领导工作的制度路径,因此,党的领导法规不应束之高阁,而是落实落地。党内法规的执行工作是实行统分结合的系统性工程,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全体党员履职尽责的层级贯通和层层落实。在党的领导法规执行过程中,党组是在非党组织中落实党的领导的具有特殊性的组织设定,根据《责任制规定》第七条内容“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执行党内法规负主体责任,领导、组织、推进本单位(本系统)党内法规执行工作”。可见,党组既担负在非党组织中发挥党的领导作用职责,同时也负有统筹推进本单位(本系统)内的一系列执规工作的具体任务。因此,如何更好“保落实”是党组在本单位的领导法规执行中发挥领导作用所必然思考的重要问题。对此,应实行上下联动的执行工作领导情况与履职情况双向考核机制,将本单位的领导班子履职情况与党组领导效力直接挂钩,纳入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领导班子综合考核内容,激发党组在推进党的领导法规执行中发挥积极领导作用。除此之外,要善于发挥“关键少数”带头执行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党的领导法规执行中,所涉及的党的领导工作覆盖广泛且内容繁杂,如何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践将其依规落实不仅考验党员的执行力还在于党员干部的引领力。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不是从体量上作出判断,而是在其“关键性”作用的体现与发挥。党员领导干部在落实党的领导工作时的思想认识、立场态度和工作效率往往会成为本单位的行为参照,产生以上率下、以点带面的引领和扩散作用。因此,加强对“关键少数”的选拔培养、综合塑造和监督考核是带动系统内部整体执行力的重要方面。所谓以“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其中“绝大多数”不是指要注重党员发展总量,而是要严把党员质量关。对于党员流动性大、分散性强、结构分布不均衡等问题要从结构优化的角度出发,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培养,注重从青年工人、知识分子、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具有专业素养、职业水准、工作能力和思想文化的复合型人才,推动党组织队伍朝着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二,综合提升执行监督质效。党的领导法规中涵盖了党在多项领域重大方面的领导工作,其执行效果会直接影响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未来走向,因此,必须将党的领导法规执行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强化政治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做实把牢各方监督职责,综合提升执行效果。党的领导法规执行是一项层层递进、具体分化的系统性工程,为了全方面多层次监督其执行情况,目前主要形成了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相贯通、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呼应、专责监督和职能监督相衔接的监督问责结构体系,全方位保证党的领导权在阳光下行使。当前,党的监督体系中党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已经成为一种惯用和熟知的监督手段,而理当与之相贯通的党员自下而上的监督则却反映出上达过程梗阻、渠道狭窄闭塞、反馈弱效甚至无效等情况,对此,要强化党员的监督意识,对其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进行宣传教育,改变部分党员认为自下而上民主监督是以下犯上的错误认知,鼓励党员积极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在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勇于揪错、敢于斗争,发挥出民主监督的强大力量。
党的领导法规作为党的专门规章制度,其执行情况一般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但是由于其“规范行为”对外指向,因此,站在他者视角和第三者视角实行多方面的党外监督十分必要。因此,要多方面开发和拓展党外监督渠道,发挥好人民政协党外民主监督作用,支持和鼓励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党的领导行为和领导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建议,构建高效便捷的党内外对话联络机制。发挥党政国家机关的同级监督作用,重点对公职人员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关键岗位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将执规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做好监督保障工作。为了强化监督合力要重视发挥各级纪委监督执纪作用,强化对维护保障党内法规实施的第一职责的重要认知,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坚持日常监督,将党的重要领导工作纳入专项监督范围,派驻组可通过列席参加驻在部门和监督单位党委(党组)会议、工作研究部署会等多渠道实施近距离监督,以发挥“常驻不走”的长效监督优势加强对执行以及已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问效,用好巡查成果,强化问责刚性。
第三,制订执行评估的工作方案。对党内法规执行开展评估是用好执行监督成果的重要体现,应从规划和计划的角度对党的领导法规执行评估作出合理化安排。首先,要加强对党内法规执行评估的相关问题的细化、深化、具象化的解读,针对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可以视情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的规定,对其所提及的“视情”作出具体情况例举,对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的评估对象作出明确区分,并制定能够反映执规要求,体现执规力度的具有统一评判价值的评估标准,及时制定配套性的党内法规执行评估规定,在试行中做到边实践边调整的不断优化与完善。其次,适应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要求,执行评估工作要进一步突出专门性、针对性特征,根据“1+4”党内法规框架的具体划分标准,从主体性评估、行为性评估、监督性评估“三位一体”角度作出执行综合性评估,也可从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以及党的监督保障法规的单行法规出发,把握执行评估三要素。除此之外,评估过程可结合工作需要进行具有操作价值性的评估分类,拓展评估的方式和手段,强化评估的便利性和高效性。最后,要针对党的领导法规专类评估的特殊性,重点开发和匹配第三方评估,第三方评估可在执行评估规定下制订立场一致、标准统一、立意明确的符合本单位(本系统)的具体评估方案,加强对第三方评估结果的利用和反馈,强化评估合力,综合提升党的领导法规执行力。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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