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明天),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20年后学生打老师案”,栾川县人民法院将公开宣判。被告人将面临怎样的结果?我们拭目以待。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一段“男子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的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视频中,一名身穿白色短袖的男子拦住一名坐在电动车上的黑衣男子,走近问对方:“还记不记得我?”随后,白衣男子便对着黑衣男子的脸部开始抡臂扇耳光。之后,他又绕到电瓶车左侧,数次质问黑衣男子:“以前咋削我,还记得不记得?”期间,他又扇了黑衣男子多记耳光。
2018年12月20日,栾川警方通报此事称,12月17日,张某报警,并提供了自己被打的视频。在杭州铁路警方的配合下,常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
随后检方对常某提起公诉,检方认为,被告人常某拦截、辱骂、殴打张某的行为,及该视频的公开传播,给张某带来了伤害和羞辱,严重影响了张某的正常生活、工作及其家庭安宁,同时也引发教师群体极大愤怒、侵犯了人民教师的尊严,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已于2019年6月12日在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围绕着常某行为的性质的辩论,庭审过程持续了6个小时。
【案件评析】
常某是否构成犯罪?笔者将从主观和客观相结合方面进行论述:
本案案情较为简单,常某在整个过程中实施了二个主要行为:一是,当日对张老师的当街施暴行为;另一个是,将整个施暴过程拍成视频上传到网络。
我国《刑法》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是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相关罪名内容中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可以看出本案涉及的寻衅滋事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对于常某的上述两个行为,法律应进行整体评价。而不是将两个行为割裂开来。
单从施暴(从视频中显示包括了拦截、辱骂、殴打等行为)行为来看,并没有对张老师的人身造成严重的伤害(指的是轻伤以上的伤害)。张老师对此事并没有选择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的常某进行制裁。而是选择了息事宁人。
然而在事发后五个月之后,正是由于“打人视频”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据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显示该视频受众人数达到了6.8亿次)。在这种各种评论的持续影响下,张老师最终选择报案。
常某拍摄视频并传播的行为。笔者这里有几个疑问:常某当时拍摄视频的目的是什么?为什么将视频发给他人传播?在视频上网后为什么没有及时阻止,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从常某一系列行为可以得出对整个事件是具有一定“故意”的。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故意”的规定可以看出:常某的行为至少是一种对危害结果放任的态度。
正是常某的放任行为,导致打人视频不断传播、事件不断发酵,笔者认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恶劣。案件不仅仅是对案件当事方(也包括常某本人)造成了不良影响,更是对于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针对案件本身,笔者更倾向于常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件被社会关注后,笔者也看到网上对于案件的不用声音,总的来说有两种:一是,常某构成犯罪;另一种是,常某的行为仅仅违反我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但是笔者发现对于案件本身的问题,夹杂着更多的是道德因素讨论。这个问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一个评价。毕竟往往一个案件的结果可能影响社会评价的导向,例如彭宇案。笔者将在10日公开宣判后,对上述问题进行论述。
未完待续……
新闻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