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报道,当前,一些地方通过立法,给予企业著名商标认定以及特殊保护。这些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因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要求予以全面清理,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也将面临废止。
地方规定的著名商标制度在运行之初,对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存在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以支持、扭曲市场公平竞争关系之嫌。此外,这些著名商标有明显泛滥的趋势,出现缺乏公信力、与消费者的感受和正常情理不符等现象,这无论从现行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和国际惯例去审视,还是从市场和消费者的感知的角度出发来看,都是不合时宜的。
早些年,免检产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可谓是满天飞,后来它们逐步被清理:先是免检产品管理办法被废除,接着名牌产品评选被取消,随后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进行了明确规范。然而不知怎的,著名商标却成了漏网之鱼。
不难发现,著名商标尽管看上去挺美,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只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程序赋予一个商标的荣誉称号。而事实上,一个产品是不是名牌、驰不驰名、著不著名,本该由市场说了算。换言之,真正著名的企业不需要这个商标,有问题的企业获选则势必会破坏评选的公信力。
想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就要要求“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否则就乱套了。此次权威部门要求就不合时宜的地方著名商标立法予以全面清理,让相关制度尽早退出历史舞台,应该说是正本清源,既及时也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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