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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给捐款者 设一个“后悔期”

作者:汪昌莲  文章来源:濮阳早报  字体:   发布时间:2017-04-06 09:35:46   

据《扬子晚报》报道,深圳的李先生4月初看到“白血病的哥哥文飞达急需50万元治疗”的项目,想贡献300元爱心,但没有看清楚小数点,也没有选对项目,鬼使神差地把3万元,错捐给了一个关爱贫困残疾人陈兰堂的项目。李先生请求能够退回金额,但是遭到对方拒绝。理由是,当前已经捐赠给求助者时,就已经没有了对善款的使用权。  

关爱贫困残疾人陈兰堂的项目目标金额才1320元而已;而李先生却“捐”出了3万元,在民事行为中,这显然属于“错配”,李先生有权要回自己的捐款。从受赠者的角度来说,募捐项目目标金额才1320元,李先生却错捐3万元,多出的部分甚至涉嫌不当得利。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据统计,捐款者反悔比例高达20%。殊不知,捐款实际上是在履行一份“爱心和诚信的承诺”,因此捐款人一定要深思熟虑、量力而行,下定决心后再捐款,一旦捐了款就不要反悔。  

问题是,有相当一部分人,捐款全凭一时冲动,既没有考虑自己的承受能力,又没有征求家人的意见,此外还有和该事件中的李先生相似的“错捐”事件时有发生。这时候,我们的捐赠制度,是否应该考虑给他们一个修正错误的机会呢?  

笔者认为在除去《慈善法》规定的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等特殊情况外,捐款者应当享有一个“后悔期”,在这期间,允许捐款者无条件索回捐款。如此,不仅可以让人们的爱心行动变得更理性,而且能够让慈善机构变得更有公信力和感召力。




责任编辑:刘循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