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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立法 须有市场考量

作者:木须虫  文章来源:濮阳早报  字体:   发布时间:2016-08-02 09:01:56   

快递员送了两次快件都没有人签收,第三次投递的时候,收件人就要另外付费了。据报道,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查通过《南京市邮政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条例还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配套设置快件服务用房,或者是智能快件箱等智能服务设备。

《南京市邮政条例》这两点引人关注,同时也值得商榷。快递员送两次快件没人签收,第三次投递时,要另外付费,规定的设计本身没有问题,多次投递付出重复的劳动,收件人有理由给予补偿。但是,就立法而言,这些规定明显管得过细,这不是涉及快递市场秩序的原则性问题,并且快递是纯粹的市场服务行业,受到服务合同法律法规的调节,享有具体规则设计的自主权,通过契约来实现微观自主调节。如果它立法有必要,那么势必还有更多规则可以入法,岂不意味着立法的“挂一漏万”?

要求“建设单位应当配套设置快件服务用房,或者是智能快件箱等智能服务设备”,看起来是替所有居民考虑,方便居民收取快件,不乏美好初衷。然而,这些设施设备供给义务被加诸在建设单位身上,其实既不合理,更不合法。不合理是因为快递是市场服务行业,提供配套的服务设施设备是企业的分内责任,符合投入与收益的固有伦理,不能转嫁给建设单位。当然,建设单位出于方便居民的考虑,完善小区功能,可以去配建相关快递设施设备,但也仅仅只是具体的市场行为,与法律上的责任没有任何关系。

不合法是因为这一规定没有上位法的直接依据,而规定本身涉嫌增加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与立法法规定地方立法的原则相违背。虽然邮政法中有要求居民楼配置邮箱等邮政设施并承担建设费用的规定,但是其出发点显然是针对普遍邮政服务,即保障居民通信权利的公益制度设计。很明显,这并不适用于市场化、商业化的快递服务。

快递立法必须遵循市场原则,在属性上不能把快递与邮政业务混淆在一起,代替快递行业拟定服务合同条款,甚至转嫁本该由快递企业服务投入的责任与义务。快递作为纯粹的物流服务行业,更宜单独立法,而不是在邮政法规上打补丁,而事实上国家层面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去年就已经公布,尚在立法程序之中。如此立法,一定程度也反映了地方立法缺少衔接与配套,纯粹地为立法而立法,所制定的规定缺少可执行性,或者与后续的上位法相冲突,带来的不仅是立法资源的浪费,还会严重损害立法的严谨与公信。




责任编辑:刘循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