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网评 > 正文     濮阳网-中共濮阳市委门户网站 濮阳市唯一重点新闻网站


“牢”有所养折射社会救济失责

作者:  文章来源:  字体:大  字体:   发布时间:2014-04-15 10:20:15   

    年近60岁的王某曾因抢劫、盗窃、寻衅滋事,先后7次被警方处理。由于出狱后无法生活,王某想再次回到监狱,为此他在公交车上纵火焚烧司机座椅,幸而被及时发现,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日前,北京市丰台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2月12日《京华时报》)

    王某出狱后再次犯罪,并不值得同情。但其用违法犯罪的办法,以求再次入狱而使生活有着落的犯罪理由,却让人感觉悲怆!

    事实上,王某并非第一个看上监狱“管吃管住”待遇的人。2009年,兰州一无业男子因身患膀胱癌,自制燃烧弹抢劫银行,以图进入监狱让政府出钱医治;2007年,北京顺义19岁农民李大伟,先后两次犯罪,只因患有严重的再生障碍性贫血,需要定期接受换血治疗,且费用很高。

    公民具有基本生存权益,当自身能力有限,无法实现基本生存满足时,显然需要得到政府或社会的救助与救济。而能否有一个充分保障、有力、有效的救助机制,让每一个公民在自我救助无力之下,都能够得到体恤式保障与关怀,显然也是一个政府、一个社会有无温度的体现。

    近些年来,出现了一些类似的“自锯病腿”“入狱求治”等问题,应引人反思:一方面,监狱并非救济机构,也承担不起失去基本保障公民的救济之责,况且让公民用违法犯罪的代价来实现基本生存满足,代价未免过大。拿王某来说,他4年之后出狱时,更加年迈,生活将何处寄托?

    另一方面,社会救济制度如何给他生活的信心和物质保障?这有赖政府主导下,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责任编辑: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