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赵毅波)一场围绕着方正集团主要股东公章证照的角力,已悄悄落定。
7月11日,新京报记者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方正集团)与北京招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招润公司)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方正集团这一中国昔日最大的校办企业自称股东公章证照被抢,但其诉诸司法的努力并未成功。
方正集团表示,2017年12月11日,方正员工李岱持方正合法保管和占有的招润公司公章和证照在工商部门办理五证合一手续的过程中,余丽派人现场抢走招润公司公章和证照。方正公司为维护其对招润公司印章和证照的合法保管和占有的权利,遂提起本案诉讼。
余丽为招润公司股东之一。2011年1月10日,招润公司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变更为李友、余丽、方中华、冯七评、张兆东、魏新,货币出资分别为319.2万元、271.5万元、241.2万元、64.8万元、55.5万元、47.8万元。
方正集团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余丽、冯志丹、李立民、闫飞龙、招润公司将招润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返还给方正集团。
根据一审法院认定,2003年12月15日,教育部《关于同意北京北大方正公司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教技发函[2003]29号)载明:同意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改制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的方案,同意北京大学以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经评估净资产的35%出资。改制后,北京大学持有方正公司总股本的35%,招润公司持有方正公司总股本30%,社会股东持有方正公司总股本的35%。
一审庭审中,方正集团称,持有招润公司营业执照和公章的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改制背景,二是过往招润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实际保管和使用招润公司章照的事实。
针对方正集团所述的改制背景,该院认为,尽管方正公司与招润公司存在各种联系,但二者作为分别独立的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历史背景上的联系并非方正公司占有招润公司证照、公章的合法依据。
综上,一审时的法院认为,方正集团相应诉请,于法无据,应予驳回。该院判决:驳回方正集团的诉讼请求。
对此,方正集团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方正集团认为,在招润公司过往经营过程中,招润公司的印章和证照也均由方正集团保管和使用,招润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新对此亦予以认可。
另外,方正集团申请本院调取魏新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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