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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草案)》(摘要)

作者:  文章来源:新华网  字体:   发布时间:2018-03-09 14:58:07   

三十九、章程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四十、章程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序号“一、”至“五、”修改为“(一)”至“(五)”;增加一项“(六)协商决定全国委员会委员;”第六项、第七项序号“六、”“七、”修改为“(七)”、“(八)”。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应修改为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四十一、章程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九条;“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增写一句,内容为:“要发挥专门委员会在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原第四章“地方委员会”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相应修改为第五章“地方委员会”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  

四十二、章程原第四章“地方委员会”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第五章“地方委员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修改为“(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第二项“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修改为“(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第三项、第四项序号“三、”“四、”修改为“(三)”、“(四)”。第四十六条相应修改为第五十六条。  

四十三、章程原第四章“地方委员会”第四十七条修改为第五章“地方委员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序号“一、”至“四、”修改为“(一)”至“(四)”;增加一项“(五)协商决定地方委员会委员;”第五项、第六项序号“五、”“六、”修改为“(六)”、“(七)”。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相应修改为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  

四十四、删去章程第五章“附则”,删去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四十五、章程增加“会徽”一章作为第六章,内容为修改后的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  

四十六、章程第六章“会徽”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徽为一颗五角星、齿轮和麦穗、四面红旗和缎带、中国地图和地球、‘1949’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的图案。”  

四十七、章程第六章“会徽”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徽中,一颗五角星表示中国共产党领导;齿轮和麦穗表示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四面红旗和缎带表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的大团结大联合;中国地图和地球表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1949’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分别为诞生年号、名称。”  

四十八、章程第六章“会徽”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参加单位和个人都要维护会徽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会徽。”  




责任编辑:刘循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