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侦破案件发挥一定作用的,给予500元至1000元人民币奖金。
第六条 公民和组织举报的行为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因行为线索处置环节属涉密内容,故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七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他人领取;授权委托他人领取的,被委托人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对编造、谎报情况,以及诬告陷害他人、弄虚
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故意滋事、无理取闹,严重干扰国家安全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举报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线索,公民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条 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安全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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