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是全国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今年宣传主题是“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共7篇,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律。本篇将以医疗健康为视角,就《民法典》中与医疗行业息息相关的内容进行解读。
1 进一步界定了生命、健康、身体权的内涵
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解读:上述条款就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在另一方面也向广大医务人员在救治过程中应当尊重患者的民事权利提出了更为具体、细化的要求。
2 关于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患者的知情权,即医生的告知义务。将“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增加了“不能”向患者告知的情形,更加贴合临床实际。医患沟通贯穿于整个医疗过程,且医疗过程中的所有“告知”行为不可能都签署书面同意,因此,本条规定医生在此种情形下只需要取得患者的明确同意即可。另外,明确同意也包含了知情同意的基本要求,即理解的同意。需注意的是,要保留医务人员告知患者同意或拒绝的证据,如录音录像等。临床上经常遇到不能向患者告知的情况,如患者昏迷,被麻醉等,这种情况显然不是“不宜告知”能够包含的。因此,本条增加了不能告知患者的情形。
必须注意的是,患者才是知情同意权的权利主体,近亲属只是患者的代理人,医疗决策权属于患者。患者的同意或者拒绝才是医疗行为取得合法性的依据。在不能或者不宜告知患者的情况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告知。《民法典》第1045条第一款规定了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注意,医院要求患者入院时签署《授权委托书》,即使没有患者授权委托书,近亲属有法定的权利在特殊情况下接受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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