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已逾60周岁,且一直以务农为生,其请求赔偿误工费能否获得支持?近日,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受害人老张各项损失108802.32元,其中包含误工费9607.29元。
2021年4月,小刘驾驶车辆与老张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老张负事故次要责任,小刘负事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应当为事故车辆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老张在主张理赔时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保险公司诉至华龙区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老张主张的各项损失过高,老张已年满6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其仅提供村委会证明以务农为生,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出院后因事故耽误务农,其主张的误工费不应该支持。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作为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本次交通事故给老张造成的各项损失108802.32 元(包含误工费9607.29元,参照上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已逾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受害人不存在误工费问题,于是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老张误工费的赔偿问题。老张虽然年满65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务农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因本次事故耽误务农减少了收入也应计算误工费。故一审根据鉴定意见参照上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并无不当。
本案裁判明确,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其因事故导致误工的收入减少应依法获得赔偿。本案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予以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充分发挥老年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养。记者 宋仁志 通讯员 娄若宁 崔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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