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上存在很多人特别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较为容易从银行贷款的便利条件,从银行合法取得贷款后,不用于实际合法用途,而是转贷他人,赚取利息差,获取非法利益,这种高利转贷现象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存在范围相当广泛,而大部分人对这种行为的认知相当模糊,普遍认为把银行贷款转借给他人赚取利息差只是一种理财方式而已,其实不然,这种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使银行贷款处于高风险中,应当引起执法部门及金融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罪名解读
高利转贷罪是1997年新《刑法》增设的罪名,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此类案件特点
一是人员身份特殊。犯罪嫌疑人多为国家公职人员,这些人因具有固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及较高的社会地位,在银行拥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容易以优惠条件获得数额较大的贷款。
二是法律意识淡薄。相当一部分人员对“高利转贷”罪一无所知,普遍认为把银行的贷款转借给他人赚取利息差是一种理财方式而已,殊不知到赚取利息差累计达五万元或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五万元,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就构成刑事犯罪。
三是隐蔽性强,难于打击。此类案件极为隐蔽,若不出现借贷双方经济纠纷或借款发生问题很难被发现。
四是社会危害大。此类违法犯罪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间接推高了社会融资成本,而且损害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群众中的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五是容易诱发其他经济犯罪。高利转贷极其容易诱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信用卡诈骗、集资诈骗等多种经济犯罪,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三、防范建议
1、各级经侦部门应与银行及时沟通,做好防范风险宣传,定期开展防范教育,给予法律咨询,相互之间建立长效沟通机制,有效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
2、银行等部门对放贷审查制度应当完善,对贷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跟进、积极监督,发现违规使用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积极与公安机关联系,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3多途径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公民对该类犯罪的认识和重视,提高对这类犯罪易发性认识,建立健全相关的预防机制。对于已处理的该类案件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予以宣传,加大公众对该类案件的认识和法律风险的认知。(王翠莲)
新闻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