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我市下发《关于规范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命名更名工作的通知》,对我市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名称规范、遵循原则、命名更名规则和工作程序等进行统一和规范,不断提升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由行政区划、专名和通名组成。我市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命名、更名工作应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有利于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应当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应当体现指位性功能,应当尊重当地群众意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专名一般直接采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所在居住小区的名称,应当采用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小区标准名称。采用其他名称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好听好记好认好写,寓意健康美好,合乎音韵学和传播学规律;应当符合辖区的地理、历史和人文特征,体现指位性功能。
今后,我市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不得以人名、外国地名、企业名称、商标名称作专名;市城区内、同一县域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不得重名、不宜音同和音近。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原则上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出现所在地名称变更或明显违反本通知命名规则等情形的,应当立即更名。对其他不明显违反命名规则的、可改可不改的,不予更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命名、更名申请,命名应广泛征求社区居民意见,更名应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县(区)党委、政府审批,命名、更名后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记者 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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