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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要符合这些条件

作者:  文章来源:  字体:   发布时间:2023-08-08 11:51:53   

一、政策依据

《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二、申报条件

1.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三、支持方式

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申报时间

申报期内

五、主管部门

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方式:0393-6677879。




责任编辑:薛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