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二、申报条件
1.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三、支持方式
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申报时间
申报期内
五、主管部门
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方式:0393-6677879。
新闻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