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3〕29号)
二、申报条件
1.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报送统计资料;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与资金使用单位一致,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近3年来没有因财政、财务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等部门处理处罚;没有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2.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及根据形势变化印发的新版《目录》,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3.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4.进口产品应当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 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 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5.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6.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7.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三、支持方式
1.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2.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3.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
四、申报时间
每年6—8月份,具体以通知为准。
五、主管部门
市商务局 联系方式:0393-777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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